《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整理与工贸企业日常管理最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款,供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考。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三、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六、发包出租管理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七、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法律责任(重点)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提示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这是法定责任,不因委托他人而免除。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当完整保存,这是应对检查的重要证据。

  • 发包出租时务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否则发生事故时企业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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