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下制度模板供企业参考,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调整。

一、总则

  •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隐患排查方式

方式频次责任人
日常排查每班岗位员工、班组长
综合性排查每月至少一次安全管理部门
专业性排查每季度至少一次专业技术人员
季节性排查每季度安全管理部门
节假日排查节假日前安全管理部门
专项排查根据需要安全管理部门

三、隐患排查内容

  •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
  • 安全防护装置、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的完好情况
  • 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
  • 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
  • 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四、隐患分级

等级定义处理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五、隐患治理

  • 立即整改:一般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整改。
  • 限期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
  • 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六、隐患报告

  • 发现事故隐患,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管理部门。
  •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分级,并督促整改。
  •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七、隐患记录与通报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八、考核与奖惩

  • 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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