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核心条款整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于2021年7月25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规章,以下整理其中与企业日常合规最相关的核心条款。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企业主体责任
第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是粉尘防爆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 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制度
- 粉尘防爆安全操作规程
- 粉尘清理制度
- 除尘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 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管理
第十一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设置在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 不得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互联互通
四、除尘系统要求
第十四条:干式除尘系统应当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第十五条: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第十六条: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当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第十七条: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
五、粉尘清理制度(重点)
第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清理制度应当包括:
- 除尘器内部积尘的清理周期和方式
- 除尘管道的清理周期和方式
- 车间地面、墙壁、设备表面、横梁、支架等部位的清理周期和方式
- 清理作业的安全要求(如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扫等)
- 清理记录的要求
注意: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六、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 粉尘爆炸危险性和防爆安全知识
- 本岗位粉尘防爆安全操作规程
- 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 粉尘清理制度和要求
培训应当有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七、检维修作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粉尘涉爆企业在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检维修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作业前清理作业现场积尘
- 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 动火作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 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 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
八、应急救援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 应急组织和职责分工
- 报警和通讯联络方式
-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 人员疏散和救援方案
- 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九、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提示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照本规定逐项自查,重点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除尘系统控爆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和检维修作业管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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