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整理自应急管理部及各地应急管理局公开公布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涵盖粉尘涉爆企业最常见的几类违法情形,供企业自查参考。

一、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控爆措施

案例:吉林省某家具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日,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间内旋风机滤筒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车间内旋风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9万元。

案例: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8日,百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间木工机械、砂光机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二、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案例: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某食品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6日,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厂区不同防火分区的搅拌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互联互通,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3.125万元。

三、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风道

案例:福建省石狮市某铝制品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2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4.5万元。

四、锁气卸灰装置未正常运行

案例:深圳市某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0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厂房外部1处除尘系统的粉尘防爆设备(锁气卸灰装置)未正常运行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罚款3万元。

五、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防点燃源措施

案例:某工贸公司(木粉尘)

2024年1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发现:该公司可燃性粉尘(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罚款1万元。

六、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

案例:宜兴新超新材料有限公司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地面、管道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此外,该企业还存在涉爆生产线运行时除尘器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处罚:对企业罚款4.29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800元,实行“一案双罚”。

七、未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案例: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0日,岳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木粉爆炸风险,但公司提供的粉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针对对象为棉花粉尘,未针对木粉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从业人员78人。

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制定新预案,从轻处罚5000元。

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办公室

案例:雅安市某木制品加工企业

雅安市名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在2号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办公室。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罚款5000元,责令限期整改并立即停止相关场所使用。

九、防爆电气设备选用不合规

案例:宝鸡市某酒业公司

2026年7月6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粉粮车间21区域(粉粮设备仓口1米内)使用非防爆照明设备,原料车间原料粉碎机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2万元。

合规警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粉尘涉爆企业最常见的违法情形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除尘系统控爆措施缺失、锁气卸灰装置未设置或未正常运行、粉尘清理制度未落实、防爆电气选用不合规。

值得注意的是,多地应急管理部门已实行“一案双罚”,不仅处罚企业,还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个人罚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粉尘防爆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本文内容整理自应急管理部及各地应急管理局公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请以官方原文为准。